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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建立健全对就业困难对象的就业援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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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市政府决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就业困难并失业1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下岗失业人员(以下简称“就业困难对象”),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下列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鼓励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对公益性岗位安排和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就业困难对象在用人单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持《再就业优惠证》、2006年底前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再就业确有困难且参加养老和医疗保险的大龄特困人员,给予社会保险援助,按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4050”人员灵活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给予社会保险援助。
  3、经资质认定的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免费职业介绍而成功就业的,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对就业困难对象可提供2次免费职业培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应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可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完)(市劳动保障局) 

 
  来源:新华网·广元分频道   编辑:赵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