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鼓励区内外、国内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在我区投资发展工业、农业、矿产和旅游资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公益事业。
第二条 凡在我区新办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万元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前3年企业所得税区留存部分企业解缴后由财政专项列支扶持企业;第4—5年减半由财政列支扶持企业。
第三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企业,除享受第二条所得税优惠外,前2年所征收的消费税、增值税和营业税区留存部分,由财政专项列支扶持该企业,第3年至第5年所征收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区留存部分的50%由财政专项列支扶持该企业。
第四条 对在荒山、荒地、滩涂、荒水上开发生产农业特产品的,自有收入起5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投资者利用荒山、荒土、荒滩搞农业科技开发项目的,从有收入之年起,免征农业税3年。
第五条 征用土地。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厂房用地每亩3万元;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厂房用地每亩2万元;对高新技术,高附加值又无污染的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生产厂房用地每亩1—2万元。征用土地的差口部分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第六条 租用土地。业主从事农业开发租用土地的,提供优惠的土地租金。进行旅游开发的,除城市集镇规划范围内的土地和从事固定设施建筑所用土地实行征用外,其余用于绿化、美化等方面的土地一律由地方调剂实行无偿使用。
第七条 对来我区投资合作的生产性企业(项目),符合“三有一不”(即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条件的,金融部门将积极给予信贷支持和其他金融服务。
第八条 对新办企业办理手续实行“一站式”服务。新办企业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交省、市及以上部分外,3年内原则上免收,3年后按规定标准的低限收取。同时,建立企业收费明白卡制度,凡未列入收费明白卡的收费项目,企业有权拒绝缴纳。
第九条 外来投资者及其家属、子女,都可入住元坝城区的非农常住户口。除公安部门收取有关手续的工本费每人50元外,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其子女在入学、入托、参军等方面,做到优惠优先,免缴转学各项费用。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区原有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以本优惠政策为准。未涉及事宜,采取一企一策办法解决。本优惠政策由元坝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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