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关于“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的实施意见 广府发〔2008〕3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加快“5·12”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恢复重建,使全市城镇受灾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灾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方案》(以下简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统筹兼顾、自力更生、科学重建;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坚持健全城镇住房保障制度与促进住房市场发展相结合,坚持修复加固与重建相结合,坚持硬件设施建设与精神文化设施建设相结合;注重省地节能环保,注重防灾减灾和建设质量,注重保护川北传统民居特色。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民生优先;科学规划,分步实施;统一政策、分类指导;因地制宜、分级负责;政府组织、社会参与;立足自力更生,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实事求是地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确保恢复重建工作稳定推进。
(三)总体目标。我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的总体目标是:通过两年半的努力,到2010年底前全面完成城镇住房恢复重建工作,使城镇受灾群众住上符合国家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安全可靠、经济适用、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环境优化的永久性住房,实现“家家有房住”的目标。
在具体工作中,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准确把握和严格执行省政府《工作方案》;因地制宜细化政策,尽快制定我市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各县区、开发区制定具体实施规划;建立健全城镇住房重建工作机制,优先安排受损住房除险加固,大力推进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鼓励受灾居民原址重建住房;坚持科学规划和实事求是的工作计划,注意重建住房的选址安全、节地、节能、节材、节水和环境保护;坚持灾后重建与有效解决城建历史遗留问题相结合,不断提升城镇形象;拓展房地产市场,不断满足受灾城镇居民多层次的住房需求。
二、实施办法
在严格执行《工作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以下具体政策实施办法:
(一)毁损住房资金补助办法。灾后住房毁损(指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不可修复)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可享受资金补助政策。
1.补助对象:为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含中央、省和外地驻广元的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下同)。对城镇外来的符合此条款且有固定职业或有暂住户口证或持在本城镇购房定居有效证明的城镇受灾家庭,经审核可纳入补助对象。
2.补助方式:以现金形式向房屋所有权人发放。
3.补助发放:补助资金发放原则上由县区财政根据民政部门和乡镇或街道办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结论,通过银行卡发放;也可在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发放。补助资金可一次性发放,也可按3:7比例分两批发放,即拆除危房后发放30%;鉴定核实产权人重建、购房或租房相关协议书后再发放余下的70%。市级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受灾家庭补助由利州区统一发放。
4.申请与发放程序
(1)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填写《广元市城镇毁损住房重建补助申请审批表》,向住房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申请。
(2)乡镇政府、街道办受理申请后,就住房毁损情况、毁损住房土地性质向当地建设、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并就申请家庭实际收入状况、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及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是否可享受资金补助的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
(3)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将初审意见和毁损住房的相关材料转至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就住房毁损家庭实际收入状况、家庭人数和当地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受灾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低保困难家庭)、低收入家庭(除最低收入家庭外的城镇低保家庭和家庭收入水平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镇低收入家庭)、一般收入家庭(家庭收入在低收入家庭和高收入家庭之间的其他家庭)、高收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超过我市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及3倍以上的家庭,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按2007年末统计公告的8253元计算),并核定发放补助金额,将审核意见反馈乡镇政府或街道办。
(4)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在受灾住房所在地公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以上。
(5)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县区财政或乡镇政府、街道办向自有产权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分批发放补助资金。
5.发放依据:住房毁损导致无房可住的城镇受灾家庭向住房所在地乡镇政府及街道办提出申请资金补助时,须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广元市××县区城镇毁损住房重建补助申请审批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建筑安全鉴定备案通知书》。
(2)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本城镇外来的居住户,须提供在其他地方的城镇户口簿、身份证,同时提供在本城镇有固定工作的证明或暂住户口证或在本城镇购房定居的有效证明。
(3)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
(4)自有产权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因特殊情形未获得以上两证的,须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并获得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在市中心城区原来获得许可的居民自建房,通过房主申请,所在居委会、街道办审核后报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只对本次政策补助生效),其具体核办工作由利州区政府会同市国土、建设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市政府批准。
(5)当地房管部门核发的原住房产权注销凭证和拆迁部门核发的原住房拆除凭证或乡镇政府、街道办出具的住房倒塌证明材料。
(6)住房所有权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和委托人、受托人身份证明;住房所有权人死亡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向其所在的街道办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