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购买商铺,谁知在合同约定的交房之日,业主却发现房屋根本不符合交房条件,于是拒绝收房。后来,开发商再次通知业主前来收房,但由于双方在违约金问题上分歧较大,业主再次拒绝收房,并将开发商诉至法院。昨(24)日,锦江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向业主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610元。
2006年1月8日,邵先生与城东某大型楼盘的开发商签订了商铺购房合同,并一次性支付了330120元购房款。同年10月28日,是合同中约定的最后交房日,当邵来到售楼部打算收房时,却发现该房根本不具备交房条件。2007年1月24日,接到了开发商的收房通知后,邵以该房不具备交房条件为由拒绝收房。2007年4月23日,邵向开发商提出在5月15日前整改房屋外部环境及室内地面,并按200天计算违约金的要求。开发商却只同意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至2007年1月15日。违约金问题再次让双方不欢而散。随后,邵一纸诉状将开发商起诉至锦江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逾期交房违约金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未按约将具备经验收合格条件的商品房交付原告使用,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于2007年1月24日接到被告收房通知后,以房屋地面翻水为由拒绝收房,属正当理由。但2007年5月14日,原告再次接到收房通知后,由于与被告之间无法就赔付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而拒绝收房,不属于正当理由。被告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时间应截止到2007年5月14日原告再次收房之日。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19610元。 锦法记者罗其 |